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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宋松璟王綽光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
臺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祥
被告
辛○○
被告
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新世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同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新通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庚○○

        癸○○

        丙○○

        甲○○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第五二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吳 冠 霆

                        書記官 謝 韻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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