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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英豪王綽光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
台灣銀行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一二○號
代表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莊高珍
被告
中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右代 甲○○
被告
表人
被告
釩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右代 丙○○
被告
表人
被告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丁○○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三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汪漢卿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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