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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宋松璟王綽光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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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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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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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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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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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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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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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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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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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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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丙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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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大城仁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鍾鳳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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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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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陳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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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顯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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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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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辛○ 鳳山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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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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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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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F○
複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子○○○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政佑
訴訟代理人 e○○
被   告 甲L○
甲Z○
乙巳○
乙w○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蓋華英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逸凡律師
被   告 甲甲○
宇○○
B○○
甲I○
乙J○
同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J○
被   告 乙酉○
甲酉○
被   告 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光訓
被   告 S○○
乙X○
乙宙○○○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宇○○
被   告 乙宇○○○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學銳
被   告 新巨群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B○○
被   告 乙z○○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幸
被   告 甲午○○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唐欣儀
被   告 利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仲
被   告 利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仲
被   告 甲r○○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能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學銳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韻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吳 冠 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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