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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徐世禎葉建廷陳德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告
孚仕電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志民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被告陳志民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葉 建 廷

                        法 官 陳 德 民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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