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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二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嘉琪吳靜怡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
利邦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六八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謝明義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被告
榕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四三巷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街十八巷九號
被告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四三巷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嘉 琪

                     法 官 吳 靜 怡

                     法 官 楊 晉 佳

                     書記官 陳 惠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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