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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告
極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寬
被告
三獅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代 李丁圳
被告
台灣品柚木業有限公司

  兼右 法代 彭文漢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劉 台 安

書記官 張 世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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