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 原告
- 極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寬
- 被告
- 三獅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右 法代 李丁圳
- 被告
- 台灣品柚木業有限公司
兼右 法代 彭文漢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