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
金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張李正琴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漢國律師
被告
朱國項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國項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沈 君 玲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