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 原告
- 金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正琴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國律師
- 被告
- 朱國項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國項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