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
- 原告
- 台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五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賢
- 代理人
- 曾孝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康文毅律師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九十萬三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