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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段景榕蔡守訓吳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原告
法商赫米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rtrand Puech
被告
新長龍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劉昭江
被告
喬登皮飾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被告
陳美貞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靜怡

                       書記官 李春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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