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 原告
- 法商赫米斯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Bertrand Puech
- 被告
- 新長龍超市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右
- 法定代理人
- 劉昭江
- 被告
- 喬登皮飾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慧
- 被告
- 陳美貞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