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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五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淑滿鄭佾瑩朱瑞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
統家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八八巷三十弄十八號地下一
代表人
林蒼生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一八七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滿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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