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
- 原告
- 王 璞
- 被告
- 何式成
- 被告
- 臺灣固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台生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十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