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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九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九號

原告
易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平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六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百八十五萬九千九百一十元,及自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劉 台 安

書記官 張 世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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