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一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年桃判字第0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蔡梅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