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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一一五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一一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五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

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王 綽 光

書記官 潘 惠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一一五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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