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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О九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О九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蔡 世 祺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О九六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