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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四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四二號

自訴人
華西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妨害風化案件」,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原記載「妨害風化案件」,顯有誤寫,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法 官 吳 淑 惠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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