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坤地蕭清清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五萬元(刑事保證書收據,附於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