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明諭
陳逸華
蔡鎮隆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訊問後,當庭宣示裁定延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