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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台勢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欣儀
被告
甲○○○○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富雄
被告
丙○○○○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戊○○
被告
丁○○
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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