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 原告
- 乙○○○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Bradfor
- 訴訟代理人
- 傅昭倩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卿 律師
- 被告
- 龍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二六號一樓
- 被告
- 兼 右 甲○○
- 法定代理人
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