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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七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坤地蔡世祺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岳浩藥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

右被告乙○○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蔡世祺

                        法 官 吳素勤

                        書記官 沈芳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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