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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貪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劉亭柏

  • 當事人
    德曜工程有限公司甲○○○包工業裕程營造有限公司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丙○○○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基程有限公司子○○戊○○乙○○庚○○壬○丁○○己○○癸○○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原   告 德曜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陳心茹 原   告 甲○○○包工業 原   告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代理人吳榮裕 原   告 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楊達仁 原   告 丙○○○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劉其偉 原   告 基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馮家哲 被   告 子○○ 被   告 戊○○ 之一 被   告 乙○○ 被   告 庚○○ 十三號八 被   告 壬○ 被   告 丁○○ 九樓 被   告 己○○ 被   告 癸○○ 被   告 辛○○ 上列被告因90年度訴字第527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貪污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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