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 原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七八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十號十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十號十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詹啟章律師
- 原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七八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德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牛湄湄律師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訴均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影本所載。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