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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周占春林孟皇趙子榮

原告
A○○
被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被告
子○○
被告
申○○
被告
B○○
被告
酉○○
被告
F○○
被告
戌○○
被告
E○○
被告
甲○○
被告
嵇國忠
被告
癸○○
被告
卯○○
被告
玄○○
被告
丁○○
被告
C○○
被告
G○○
被告
宙○○
被告
己○○
被告
午○○
被告
D○○
被告
丑○○
被告
巳○○
被告
亥○○
被告
黃○○
被告
乙○○
被告
辰○○
被告
戊○○
被告
宇○○
被告
未○○
被告
丙○○
被告
地○○
被告
庚○○
被告
天○○
被告
壬○○
被告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茜云
被告
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楠盛
被告
鹿津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被告
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榮庭
被告
榮國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占榮
被告
偉登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申○○
被告
小羊兒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
銀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林銀洲
被告
辛○○○住台北市○○○路102號7樓

      寅○○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 (88年度訴字第849號、89年度訴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6萬6500萬元。原告之陳述: 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F○○等人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6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蔡金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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