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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二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孟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七六號
代表人
蔡安道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唐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吳孟良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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