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二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唐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七六號
- 代表人
- 蔡安道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唐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