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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吳定亞

  • 被告
    丁○○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 三一○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八七號),應 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音樂光碟片捌拾玖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丁○○與姓名不詳自稱「王大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 絡,明知附表所示之歌曲為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竟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由「王大哥」提供未經同意擅自重製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之音樂光碟 並聯絡買方,丁○○則以每次新台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受僱負責載送該音樂 光碟,在台北市中泰賓館、光復南路忠孝東路口及兄弟飯店前等地,連續三次將 上開音樂光碟片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購買者牟利(被侵害專輯名稱、歌曲名稱、 著作權人及數量均詳如附表所示)。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八時十五分許, 在台北市○○區○○街四五○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擅自重製音樂光碟 片八十九片。 二、案經被害人壬○○○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庚○○○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甲○○○ 企業有限公司、戊○○○股份有限公司、寅○○○股份有限公司、己○○股份有 限公司、癸○○○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丑○○○股份有限公司、子○○○唱片股 份有限公司、辛○○○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 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就右揭時地共同與「王大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一事,迭於警訊 及偵審中供承無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宣諭、丙○○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指訴 ;證人陳通裕、陳子安、孫彬、吳志偉、吳文彬於警訊中之證述情節一致(分見 偵查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九十八頁反面及本院九十年二月九日審判筆 錄),並有著作權證明文件在卷可稽及擅自重製光碟片八十九片扣案足憑,是被 告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二、被告明知上開音樂光碟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而販售交付予不特定 之人,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視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核其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被告先後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時間緊接,罪名與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與自稱「王大哥」之成年男子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擬。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思正途 取財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販售盜版音樂光碟侵害他人智慧財 產權所致之危害程度,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 修正,同月十日公布施行,該條第一項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將得易科罰金之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是被告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雖本案被告所犯罪名依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規定, 本得易科罰金,惟該法條既修正如上,仍屬法律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併予敘明。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證,此次因思慮欠周 ,誤罹刑典,經此有期徒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 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 示光碟八十九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其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 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 ┌──┬──────────┬──┬───────┬─────────── │編號│擅自重製音樂光碟片 │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著 作(發 行)權 人 ├──┼──────────┼──┼───────┼─────────── │1 │李心潔 愛像大海 │2 │愛像大海 │壬○○○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2 │五月天 │1 │愛情萬歲 │壬○○○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3 │莫文蔚 │2 │陰天 │壬○○○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4 │徐懷鈺 │2 │水晶 │壬○○○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5 │瑪丹娜 │4 │Music │庚○○○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6 │孫燕姿 │1 │天黑黑 │庚○○○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7 │鄭秀文 │2 │至理名言 │庚○○○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8 │康淨淳 │1 │曬太陽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9 │許茹芸 │1 │難得好天氣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張學友 │3 │當我想起你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林凡 │3 │夜太黑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動力火車 │2 │背叛情歌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張宇 │1 │奇蹟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劉虹嬅 │1 │左耳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蕭亞軒 │2 │夜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那英 │3 │心酸的浪漫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搖頭丸 │1 │Pizza │寅○○○股份有限公司 ├──┼──────────┼──┼───────┼─────────── │ │布蘭妮 │1 │Lucky │寅○○○股份有限公司 ├──┼──────────┼──┼───────┼─────────── │ │徐若瑄 │3 │假份的天使 │己○○股份有限公司 ├──┼──────────┼──┼───────┼─────────── │ │彭佳慧 │3 │愛瘋了 │己○○股份有限公司 ├──┼──────────┼──┼───────┼─────────── │ │劉德華 │3 │我學會 │己○○股份有限公司 ├──┼──────────┼──┼───────┼─────────── │ │康康 │3 │南都之夜 │己○○股份有限公司 ├──┼──────────┼──┼───────┼─────────── │ │吳宗憲 │2 │患得患失 │己○○股份有限公司 ├──┼──────────┼──┼───────┼─────────── │ │惠妮休斯頓 │2 │Fine │己○○股份有限公司 ├──┼──────────┼──┼───────┼─────────── │ │張衛健 │3 │天生好手 │己○○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蘇永康 │1 │相遇太早 │癸○○○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陶莉萍 │1 │難道 │癸○○○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周蕙 │4 │替身 │癸○○○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許志安 │2 │甲乙丙丁 │癸○○○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張惠妹 │1 │意難忘 │癸○○○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林志穎 │2 │稻草人 │丑○○○股份有限公司 ├──┼──────────┼──┼───────┼─────────── │ │陶晶瑩 │2 │愛缺 │丑○○○股份有限公司 ├──┼──────────┼──┼───────┼─────────── │ │曾寶儀 │2 │想愛 │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邦喬飛 │1 │我的人生 │子○○○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蔡依林 │2 │Done't stop │子○○○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鄭中基 │4 │真朋友 │子○○○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平井堅 │1 │Why │辛○○○比亞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李玟 │4 │真情人 │辛○○○比亞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席琳狄翁 │2 │不朽 │辛○○○比亞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王力宏 │2 │龍的傳人 │辛○○○比亞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2000最愛日劇 │4 │Yesterday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 │ │Today │ ├──┼──────────┼──┼───────┼─────────── │ │國語票選總動員 │2 │真情人 │辛○○○比亞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以 下 空 白 共 計 八十九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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