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 一八三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設在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一三號之全運企業 社之負責人,平日以經營日式乾洗店為業,明知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 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竟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年四月六日止, 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僱用未經許可之菲律賓籍外勞VALENCIA LOLITA NAZAARENO,在該企業社擔任包毛巾、摺毛巾等工作。迄九十年四月九日 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為警查獲,認被告甲○○係犯就業服 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亦因未經許可,於九十年一月底至二月初約一星期期間, 在台北市○○街○段一一三號二樓,以日薪新台幣五百元,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 、嗣又逃逸之菲律賓籍女工BAGAY MARIE GONZALES,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迨同年 三月二十九日,該菲籍女工為警查獲後供出上情,警方循線查悉,亦涉犯就業服 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提起公訴,並自同年六月二十二日繫屬本院,於 本件判決時,尚未判決,有該九十年偵字第一二一六六號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甲○○係上開案件經查獲同日再行雇 用,業經被告甲○○供承在卷,故本件被告犯行,與前揭起訴案件,時間密接, 手段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屬裁判上 一罪之同一案件,公訴人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繫屬本院,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芸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