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五五號

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宋松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誠磊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素蘭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誠磊實業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證據併所犯法條欄二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中段」更正為「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悉予引用(如附件),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宋 松 璟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