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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О二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О二四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五三0號),當庭聲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變造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方變龍」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上乙○○照片各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述、證人張琪其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各一枚扣案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李 莉 苓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О二四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