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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七二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七二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骰子參顆、牌尺參支及抽頭款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賭客呂登祿、王月珍、邱明輝、李忠儒於警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賭具麻將一副、骰子三顆、牌尺三支及抽頭款新台幣六百元扣案足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李 莉 苓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七二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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