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三二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三二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五號、第二四六六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0六號、台北士林地方法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FENDY、CARTIER、CHANEL、GUCCI、LV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經義大利商芬蒂國際有限公司、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經核准取得專用於皮包、皮夾、手提箱袋等商品上,竟為謀轉售圖利,尚在該等商標圖樣之專用於前述商品之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人之同意或授權,於八十九年九月底起,向綽號「阿明」、「阿寶」等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單價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購買仿冒上開商標之皮包、皮夾、手提箱袋等物品,遂即基於意圖欺騙消費大眾之犯意,在台北市○○路一五號、台北市○○路○段一0七號前設攤,以單價三百九十元至五百九十九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為警先後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同年十一月十一日二十時二十分許、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

二、案經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劉廷耀、法商路易威登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張哲倫律師等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少年警察隊分別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證 據

一、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並有商標註冊證影本六紙及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李 莉 苓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一)義大利商芬蒂國際有限公司
      商標註冊號數    商標圖樣    類別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000000                0十    手提箱袋、旅行袋  70.8.16延展至
                                          皮夾等            90.8.15
(二)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
      商標註冊號數    商標圖樣    類別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七四八七六                  五十    手提箱袋、旅行袋  64.3.1延展至
                                          、皮夾等          92.1.31
(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註冊號數    商標圖樣    類別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000000                0十三  手提箱袋、旅行袋  83.1.1至
                                          、皮夾等          92.12.31
(四)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註冊號數    商標圖樣    類別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九一五三九                  五十    手提箱袋、旅行袋  66.9.1延展至
                                          、皮夾等          96.8.31
(五)法商路易威登公司
      審定商標號數    商標圖樣    類別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000000                0十    手提箱袋、旅行袋  70.3.1延展至
                                          皮夾等            90.2.00
      000000                0十三  手提箱袋、旅行袋  79.4.28延展至
                                          皮夾等            98.1.31
附表二: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
      商標      名稱        數量
(一)查獲日期: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商標      名稱        數量
      GUCCI     皮夾        三十五個
      FENDY     皮夾        七個
      CHANEL    皮夾        十二個
      CARTIER   皮夾        六個
(二)查獲日期: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商標      名稱        數量
      LV        皮包        三個
      LV        公事包      一個
(三)查獲日期: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商標      名稱        數量
      LV        皮包        六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
    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