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二六號 自 訴 人 申○○ 自訴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巳○○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巳○○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八月二日止,任職於自訴人申○○獨資 經營之丑○○○○社(原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三號九樓之四,辦 公地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一六四號五樓),以為丑○○○○社出版之雜 誌「進化車紀」招攬廣告、洽商、簽訂廣告合約、收取合約價金等為業務。惟巳 ○○為取得業績獎金,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於九十 年五月二十九日、六月二十九日、七月二十九日,在丑○○○○社辦公室內,以 下列之詐術方式浮報業績:⑴原與附表一所示之客戶約定為免費贈送廣告。⑵將 原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約定之廣告價格。⑶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並未委託 刊登廣告,均各詐稱委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致接受陳報之業務主管李俊陷 於錯誤,而誤認上開客戶均照申報價格委登廣告,而於進化車紀雜誌第六、七、 八月號中刊登廣告,並計算獎金,先後於同年六月十一日、七月十日將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第六、七月號百分之五十業績獎金,總計新臺幣(下同)四千八百八 十三元,直接匯入巳○○於聯邦商業銀行大直分行之薪資帳戶內。幸於九十年八 月間因巳○○負責招攬之廣告費用遲未繳回,於尚未交付八月號獎金前,即經與 廠商聯繫,查知上情,而尚未交付八月號獎金,該部分始未得逞。 二、案經申○○即丑○○○○社提起自訴。 理 由 壹、被訴詐欺取財部分: 一、訊據被告巳○○就於前揭時地任職自訴人所經營之出版社,負責廣告招攬、收 取價款之相關業務,而如附表所示之廣告均為被告招得,且於前揭㈡所示之時 地向興裕公司收取公司廣告費用八千元等事實,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固坦承不 諱,然仍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自訴人提出之獎金 明細表除六月號外,其餘並未經過伊之簽認,均係月初時自訴人要求提出之業 績預估,不得以此為準,且當初與部分客戶確實談妥、並經自訴人同意為贈送 廣告,並非蓄意詐騙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任職自訴人所經營之出版社,負責招攬進化車紀雜誌之廣告相 關業務,而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客戶均為被告負責招攬等事實,業據被告自承 明確,並有人事資料卡在卷可稽。又自訴人亦自承:發放獎金程序係由業務或 業務主管於每月二十九日以實際業績製作獎金計算表,由證人即業務部主管戊 ○○簽署後,轉呈社長、會計以製作獎金明細表,先行發放百方之五十,待發 放後則依匯款內容做成獎金發放明細等語(見自訴人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自 訴補充理由狀),核與證人戊○○證述情節相合;且有另有進化車紀六月號、 七月號將金明細表、獎金發放明細、獎金計算表、八月號之獎金明細、八月份 業績表等在卷可稽。復被告於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帳號 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九十年七月十日轉匯進款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八千五百 二十九元等情,有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聯中和字第○一 ○三號函及附件帳戶往來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自訴人於六月號匯款如前開獎金 明細表所示,且七月扣稅後之業績獎金(其差額係扣稅款,見本院九十一年六 月二十四日筆錄),亦如前開七月號獎金名細表發放所示,則雖該七月號獎金 名細表非最後之定稿、亦無被告之簽認,然仍可認前開表格係被告依據申報、 由主管戊○○、會計等人所填寫之業績內容。被告雖辯稱:並無其簽認,不可 逕信為真云云,委無可採。 ㈡再查; ⒈附表一之部分: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忠欣股份有限公司、百駒企 業有限公司、永安輪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該期廣告為贈送等事實,業 具證人即丙○○(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筆錄)、證人亥○○(見本院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筆錄)、證人乙○○(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筆 錄)、證人子○○(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筆錄)結證明確,是被告申 報之業績確有不實。 ⒉附表二之部分: ⑴車麗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與被告以五千元之代價約定刊登七月號廣告,並 未約定刊登八月號之事實,業據證人辰○○證述明確(見本院九十二年一 月十三日筆錄),堪信為真;惟被告申報之七月份獎金計算表、七月號、 八月號獎金明細中,該公司則登載業績金額為二萬五千元、二萬元等情, 有該獎金計算表、獎金明細表在卷可查,是被告申報之業績確有不實。 ⑵巨石工業社與被告約定以四千元刊登七月號廣告,並贈送八月號一期之廣 告乙節,業據證人戌○○結證屬實(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筆錄)。 而據被告申報之七月、八月號之獎金計算表所載:該公司於七月號刊登金 額為七千五白元、八月號為七千五百元等情,是被告確實為不實之申報、 並領取七月號之業績獎金。 ⑶詠豐汽車材料商行與被告約定交換房車賽之車身彩繪以贈送免費二期(七 月號、八月號)廣告等情,業經證人庚○○結證無訛(見本院九十二年一 月十三日筆錄),並有詠豐汽車材料商行八月七日廣告刊登委刊單附卷可 佐。惟被告申報之七月號獎金計算表、八月份業績表所載:該公司刊登廣 告二個月份均為為一萬元,並無任何交換房車賽車身彩繪等情,是被告確 實為不實之申報,並領取七月號之業績。 ⒊附表三之部分:統一欣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德茂貿易有限公司並未委 託刊登廣告等情,業經證人未○○、辛○○、丁○○證述明確(見本院九十 二年二月十八日、三月十八日筆錄);惟被告申報之六月號、七月號獎金計 算表則記載:六月號「統一興業」四千五百元、「德茂」七千五百元等情, 是被告申報之業績確有不實。 ㈢綜上,並參以前開之獎金計算表、業績表、獎金明細表等,被告虛報業績、領 取業績獎金之事實,洵堪認定,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前開三次以不實之業績施展詐術,致自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六月號、七 月號交付業績獎金,惟八月號未實際領得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先後二 次詐欺取財既遂罪、一次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 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 ,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取得之金額僅四千八百八十三元,並衡量 被告其餘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 況、品行、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應已知悔悟,本院認其經 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三、另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前開任職期間,並為如附表四之不實申報,同涉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嫌等語。然: ㈠惟訊據被告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詐欺之犯行,而自訴人認被告涉前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同一證據,並以廣告部業務規章獎勵制度與發放標準載明:業績需 於次月底前填妥簽名後連同委刊單交主管認證,以為發放獎金依據,另獎金計 算方式:長期刊登者,其業績一律平均計算,若以廣告交換,則交換金額於五 萬元以下者,獎金八百元,以上者,一千五百元等,另嚴禁事項與罰則中亦稱 :嚴禁未經主管、公司核准之免費報導、自行贈送廣告、產品交換等,而被告 未依據前開規定而為申報業績、請領業績獎金,是為詐欺之詐術等為主要論據 。 ㈡惟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而未依公司規定之方式申報 業績雖有取巧、違反規則之嫌,惟若全部申報之總額與實際取得之業務量相同 ,固各月申報未依規定,然無法逕認被告取得該部分之業績獎金有「不法之意 圖」、或有「詐術」,自難課以詐欺罪責。 ㈢經查: ⒈壹條興業有限公司係刊登四期二萬元之廣告等情,業據證人壬○○(見本院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筆錄)證述明確,且壹條興業有限公司簽回之八月三日 之廣告刊登委刊單亦載明:刊登四期,每期五千元,五月二十二日買二期贈 算表、獎金明細表所載,該公司則為刊登金額、業績均為八千元,另七月號 、八月號則均為六千元等情,是僅三期之總金額即達二萬元,恰如該公司刊 登金額總額,是被告領取之業績獎金尚為其應得之獎金範圍之內。然因九月 號尚未申填,無法遽認被告將如何填載而認被告已為詐術之行為,或「申報 為四期二萬五千元」等情,且被告亦尚未領得此部分之業績獎金,則難以被 告未依出版社之規定填載,即逕認被告有詐欺此部分業績獎金之不法意圖。 ⒉日商速馬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刊登六期十萬元之廣告,其中現金六萬元、 並以四萬元油品交換等事實,業經證人林伯鏘證述明確(見本院九十二年一 月十三日筆錄),且日商速馬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六月十一日廣告刊登委刊 單載明:刊登六期,共十萬元,委刊金額中四萬元為交換油品等情,堪信為 真。又據被告申報之六月號、七月號獎金計算表、八月份業績表,則為:六 月速馬力刊登金額為六期十萬元,六月業績二萬元、交換四萬元、另七月及 八月並未申報等情,是被告就速馬力六、七、八月號僅共申報二萬元業績, 並未超出被告應申報之日商出速馬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績金額,被告據此 領取該金額之業績獎金,亦無任何之不法意圖可言。 ⒊興裕電器有限公司與被告以刊登二期(八月、九月號),共一萬六千元,買 一期贈一期,加註:附加報導二頁,八月收款一萬元,九月若有刊登只收六 千元等情,有興裕電器有限公司八月四日廣告刊登委刊單在卷可查;而被告 申報之八月號業績金額為一萬元,與被告陳稱情節相合,是既前開被告收取 金額相符,難認自訴人主張之一萬二千元之代價刊登七月號、八月號二期廣 告等情為實,又無法得知被告於九月號將如何申報業績、是否將超過業績, 則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就該申報係為詐取業績獎金之不法意圖。 ⒋野田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約定刊登三期(八、九、十),每期一萬 五千元,刊登二期贈送一期(八月贈廣告、報導),加註八月份為贈槁,九 、十月各收一萬五千元等情,經證人午○○證稱屬實(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 十三日筆錄),並有野田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七月三十一日廣告刊登委刊 單在卷可稽;又山普輪胎精品有限公司與被告約定刊登三期(八、九、十) ,每期一萬五千元,刊登二期贈送一期,加註:八月贈槁,九、十月各收一 萬五千元,有山普輪胎精品有限公司七月三十一日廣告刊登委刊單在卷可查 ,均堪認定。另附表四編號六至九之部分,其負責刊登廣告之負責人經合法 傳喚均未到庭;而僅據被告申報之八月份業績表所載,實尚無法認定被告已 如自訴人所言附表四編號四至九之公司為附表四所示之陳報,又因無法得知 被告於九月號、十月號將如何申報業績、是否將超過業績,則無積極證據可 認被告就該申報係為詐取業績獎金之不法意圖。 ㈣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前開自訴人所指之詐欺情事,尚屬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惟自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 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貳、被訴業務侵占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在臺北 縣板橋市○○路○段二一七號興裕電器有限公司(下簡稱興裕公司)內,向興 裕公司收取進化車紀雜誌第六期(五月份)委刊廣告費八千元後,竟不據實當 日繳回公司,即將前開款項占為己有,供己花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 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告(自)訴人之告(自)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 資審認。 三、訊據被告就於前揭時地向興裕公司收取公司廣告費用八千元後,並未繳回之事 實,固據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筆 錄),然仍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而辯:興裕公司收取之廣告費用早 已繳回,係公司會計誤失等語。而自訴人認有前開業務侵占之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收取廣告費用之事實業經自訴人指訴歷歷,並有興裕公司內部簽收帳冊 在卷可參為主要論據。惟查: ㈠被告於前述時地向興裕公司收取廣告費用八千元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 經自訴人指稱明確,並有興裕公司之內部簽收帳冊在卷可稽,堪信前述廣告費 用已為被告持有之事實為真。惟按業務上侵占罪,以就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 變更意思而不法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是自訴人除舉證被告業 已因業務而持有自訴人之物外,更應積極舉證被告有「變異原持有之意思,而 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之事實。故本件關鍵即在於被告是否業已將業務持有之八 千元廣告費用據為己有。 ㈡就「轉變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既為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之一,而被告亦無 自證無罪之義務,則該等構成要件事實自應由自訴人為積極舉證。然關於自訴 人業務收回帳款之入帳等會計、簽收帳冊紀錄、文件,均存於、持有於自訴人 處,僅自訴人方有提出之可能,惟迄本件辯論終結時,自訴人仍僅以言詞指稱 :前開款項尚未收回等語,並未能提出任何會計帳冊或其餘簽收紀錄等相關文 件,以佐其分辨、認定:「何等帳款已經收付、何等帳款尚未收回」之指訴, 揆之前揭說明,自訴人之積極舉證責任尚有未盡,難以自訴人單一指訴為被告 此部分不利益之認定。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業務侵占犯行,既無法證明 被告犯罪,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懿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刊登月號 │委刊廣告廠商資料│申報業績情形 │發放獎金金額│ │號│頁次 │ │ │(單位:元)│ ├─┼─────┼────────┼───────────┼──────┤ │一│六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被告告知客戶為贈送免費│七二三(1447│ │ │第十九頁 │公司 │兩期廣告,卻向公司申報│5x10%x50%) │ │ │ │聯絡人丙○○ │該公司委刊廣告業績一萬│ │ │ │ │臺北縣五股工業區│四千四百七十五元。 │ │ │ │ │五權路三六號 │ │ │ ├─┼─────┼────────┼───────────┼──────┤ │二│六 │米其林忠欣股份有│被告告訴客戶免費贈送廣│二○○(4000│ │ │第一一九頁│限公司 │告,卻向公司申報該公司│x10%x50%) │ │ │ │聯絡人亥○○ │委刊廣告業績四千元。 │ │ │ │ │臺北縣汐止市大同│ │ │ │ │ │路三段一九○號五│ │ │ │ │ │樓之一 │ │ │ ├─┼─────┼────────┼───────────┼──────┤ │三│六 │百駒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告訴客戶免費贈送廣│二二五(4500│ │ │第四五頁 │聯絡人乙○○ │告,卻向公司申報該公司│x10%x50%) │ │ │ │ │委刊廣告費用四千五百元│ │ │ │ │ │。 │ │ ├─┼─────┼────────┼───────────┼──────┤ │四│七 │永安輪業有限公司│被告向該公司表示廣告為│九○○(1500│ │ │第一一五頁│聯絡人子○○ │贈送,卻向自訴人虛報該│0x12%x50%) │ │ │八 │臺北縣中和市橋和│公司委刊廣告業績各一萬│八月號未取得│ │ │第十三頁 │路一○五號 │元。 │ │ └─┴─────┴────────┴───────────┴──────┘ 附表二 : ┌─┬─────┬────────┬───────────┬──────┐ │編│刊登月份號│委刊廣告廠商資料│實際與申報刊登廣告之金│詐騙獎金既遂│ │號│頁次 │ │額 │金額(元) │ ├─┼─────┼────────┼───────────┼──────┤ │一│七 │車麗屋汽車百貨有│被告與客戶約定之廣告費│一二○○【(│ │ │第二頁 │限公司 │為五千元,卻向公司報業│00000-0000)│ │ │第三頁 │聯絡人辰○○ │績二萬五千元。 │x12%x50%】 │ │ │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 │ │ │ │ │路一段二七七號 │ │ │ ├─┼─────┼────────┼───────────┼──────┤ │二│七 │巨石工業社 │被告與客戶約定之廣告費│二一○【(75│ │ │第十七頁 │聯絡人戌○○ │為四千元,卻向公司報業│00-4000)x12│ │ │ │臺北縣新莊市福營│績七千五百元。 │%x50%】 │ │ │ │路二二七巷一七號│ │ │ ├─┼─────┼────────┼───────────┼──────┤ │三│七 │詠豐汽車材料商行│與客戶約定廣告免費,交│三○○(1000│ │ │第四九頁 │聯絡人庚○○ │換房車賽之彩繪,但是卻│0x12%x50%x50│ │ │八 │臺北市萬華區興義│向公司申報二期(七、八│%) │ │ │第十七頁 │街三一號 │月)共二萬元之廣告業績│八月號未取得│ │ │ │ │。 │ │ └─┴─────┴────────┴───────────┴──────┘ 附表三: ┌─┬─────┬────────┬───────────┬──────┐ │編│刊登月份號│委刊廣告廠商資料│申報業績內容 │發放業績獎金│ │號│頁次 │ │ │金額(元) │ ├─┼─────┼────────┼───────────┼──────┤ │一│六 │統一欣業汽車精品│上開公司從未表示欲刊登│二二五(4500│ │ │第七頁 │(股)公司 │廣告,被告亦未告知廣告│x10%x50%) │ │ │ │聯絡人未○○ │費用需四千五百元,卻向│ │ │ │ │臺北市○○路○段│自訴人申報該公司委刊廣│ │ │ │ │二三○號四樓之四│告費用四千五百元,亦未│ │ │ │ │ │將自訴人公司所開付之發│ │ │ │ │ │票交付該公司。 │ │ ├─┼─────┼────────┼───────────┼──────┤ │二│七 │德茂貿易有限公司│該公司未委刊廣告被告卻│九○○(1500│ │ │第十五頁 │聯絡人辛○○ │虛報該公司委刊廣告業績│0x12%x50%) │ │ │ │臺北市內湖區環山│一萬五千元。 │ │ │ │ │路一段三七號一樓│ │ │ ├─┼─────┼────────┼───────────┼──────┤ │三│八 │巨石工業社 │該公司未委刊廣告,被告│ │ │ │第五七頁 │ │卻虛報該公司委刊廣告業│ │ │ │ │ │績七千五百元。 │ │ ├─┼─────┼────────┼───────────┼──────┤ │四│八 │車麗屋汽車百貨有│該公司未委刊廣告,被告│ │ │ │第一頁 │限公司 │卻虛報該公司委刊廣告業│ │ │ │第二頁 │ │績二萬元。 │ │ └─┴─────┴────────┴───────────┴──────┘ 附表四: ┌─┬─────┬────────┬───────────┬──────┐ │編│刊登月份號│委刊廣告廠商資料│犯罪內容 │業績獎金金額│ │ │頁次 │ │ │(元) │ ├─┼─────┼────────┼───────────┼──────┤ │一│六 │壹條興業有限公司│被告與客戶約定之廣告委│並未詐得 │ │ │第十一頁 │聯絡人壬○○ │刊為四期二萬元,卻向公│ │ │ │七 │臺北市士林區雨聲│司申報四期二萬五千元。│ │ │ │第五五頁 │街五五之一號 │ │ │ │ │八 │ │ │ │ │ │第四頁 │ │ │ │ │ │九 │ │ │ │ │ │第十一頁 │ │ │ │ ├─┼─────┼────────┼───────────┼──────┤ │二│六 │日商速馬力國際股│廣告商表示登六期十萬元│五○○【(20│ │ │第二一頁 │份有限公司 │,現金六萬元,四萬元為│000-00000) │ │ │七 │聯絡人林百鏗 │油品交換,被告卻向自訴│x10%x50%】 │ │ │第四頁 │臺北市○○○路二│人申報十萬元現金廣告,│ │ │ │八 │段一○六號八樓 │四萬元油品是贊助車隊。│ │ │ │第十一頁 │ │因發生委刊條件不符,最│ │ │ │ │ │後該公司只登三期付一萬│ │ │ │ │ │元現金,及四萬元油品 │ │ ├─┼─────┼────────┼───────────┼──────┤ │三│七 │興裕電器有限公司│被告與客戶約定之廣告費│一二○【(10│ │ │第二三頁 │聯絡人癸○○ │為二期一萬六千元,卻向│000-0000)x1│ │ │八 │臺北縣板橋市民生│公司報業績二萬元。 │2%x50%】 │ │ │第三九頁 │路三段二一七號 │ │ │ ├─┼─────┼────────┼───────────┼──────┤ │四│八 │野田汽車百貨股份│被告簽回之委託單是三期│ │ │ │第七頁 │有限公司 │(二送一)三萬元,八月│ │ │ │九 │聯絡人午○○ │份贈送,惟其當初向公司│ │ │ │第十五頁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呈報之業績是,委刊三期│ │ │ │十 │路一七五號 │四萬元。 │ │ │ │第一頁 │ │ │ │ ├─┼─────┼────────┼───────────┼──────┤ │五│八 │山普輪胎精品有限│被告簽回之委刊單是三期│ │ │ │第九頁 │公司 │(二送一)三萬八月份贈│ │ │ │ │聯絡人酉○○ │送,惟其當初向公司呈報│ │ │ │ │臺中市○○路○段│之業績是,委刊三期四萬│ │ │ │ │四六號 │元。 │ │ ├─┼─────┼────────┼───────────┼──────┤ │六│八 │愛車族企業有限公│被告向該公司表示廣告為│ │ │ │第十頁 │司 │贈送,卻向自訴人虛報該│ │ │ │第十一頁 │聯絡人己○○ │公司委刊廣告業績三萬元│ │ │ │ │臺中市○○路○段│。 │ │ │ │ │七七號 │ │ │ ├─┼─────┼────────┼───────────┼──────┤ │七│八 │車寶貝汽車百貨股│被告向該公司表示廣告為│ │ │ │第六頁 │份有限公司 │贈送,卻向自訴人虛報該│ │ │ │ │聯絡人卯○○ │公司委刊廣告業績一萬二│ │ │ │ │臺中市西屯區朝富│千元。 │ │ │ │ │路二六二號 │ │ │ ├─┼─────┼────────┼───────────┼──────┤ │八│七 │英特飛斯國際有限│被告向客戶稱補廣告只需│九○○(1500│ │ │封底 │公司 │一千五百元刊登費,卻向│0x12%x50%) │ │ │八 │聯絡人寅○○ │自訴人申報廣告業績二期│ │ │ │封底 │臺北市○○○路一│(七、八月)共三萬元。│ │ │ │ │段一二五號六樓之│ │ │ │ │ │一 │ │ │ ├─┼─────┼────────┼───────────┼──────┤ │九│七 │瓦士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未委刊廣告,被告│一二○○(20│ │ │第十一頁 │聯絡人甲○○ │卻虛報該公司委刊廣告業│000x12%x50% │ │ │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績二萬元。 │) │ │ │ │路三三六號一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