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四二號
- 自訴人
- 華西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妨害風化案件」,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原記載「妨害風化案件」,顯有誤寫,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