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六七號
- 自訴人
- 上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慧敏
- 被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逸平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後附之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可參。
三、經查,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附卷足稽,其非自然人甚明,且自訴人所訴之偽造文書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揆之前揭說明,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顯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