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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一О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一О號

自訴人
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八號五樓
代表人
李安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昱宇

        胡盈州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法 官 吳孟良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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