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五萬元(刑事保證書收據,附於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