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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男
被告
身分
辯護人
黃鴻圖律師
住高
居臺

        林玠民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三九號、第一三○三二號、第一三○三三號、第一七○八三號、第一七○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戊○○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電腦鍵盤、滑鼠、數據機及光碟對拷機各壹個、空白光碟片玖拾片、目錄參冊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片光碟拾陸片、盜版音樂光碟柒拾陸片、盜版軟體光碟肆片均沒收之。

事實

一、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明知「求婚腦震盪」(MICKEY BLUE EYES)、「麥迪遜之橋」(The Bridge of Madison County)、「美國派」(AMERICAN PEI)、「絕對目標:豺狼目標」(The Messager:The Joan of ArcStory)、「盧貝松之聖女貞德」(THE MESSEN GER:THE JOAN OF ARK STORY)、「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落跑新娘」(RUNAWAY BRIDE)、「酷斯拉」(GODZILLA)分別係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WARNERENTERTAINMENT COMPANY, INC.)、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UNIVERSALCITY STUDIOS, INC.)、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PICTURESINDUSTRIES, INC.)、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 NEYENTERPRISES, INC.)、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 TURESCOOPERATION)、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RISTAR PICTURE, INC.)等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並明知「李心潔裙襬搖搖」、「SBDW世界末日」、「陳慧琳心不設防」、「蕭亞軒同名專輯」、「鄭中基戒情人」、「張惠妹同名專輯」、「許如芸真愛無敵」、「伍佰白鴿」,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公訴人誤載為科藝化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非經前開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又明知「Microsoft Windows 2000」、「Word 2000」、「Photo Impact 5.0」、「三國志V中文版」、分別係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operation)、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非經前開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竟意圖銷售營利,並基於連續侵害前揭公司著作權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西屯區華廈巷西五弄五十五號七之五樓住處,以其向網路服務業者(ISP)「新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五一0號十八樓,下稱新絲路公司)所購買之撥接帳號(帳號名稱:CHASEL),並以住處之電話(○四)0000000號電話及其所有之個人電腦主機、電腦螢幕、電腦鍵盤、滑鼠、數據機各一個、撥接上網,連結至news.bbs.sale、news.bbs.game、news.bbs.pc-game等新聞討論群組(NEWSGROPE),刊登販賣前揭盜版光碟之訊息,並提供不特定人利用前揭新絲路公司所配賦電子郵件箱[email protected]及向易達網股份有限公司(郵件伺服器設在台北市○○區○○路五段一五○向二號地下一樓)申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寄送盜版光碟目錄予欲購買盜版品之不特定人,購買者需註明光碟編號名稱以訂購交易前揭盜版視聽著作物、音樂著作物及電腦程式著作物光碟片。戊○○再以前揭個人電腦及其所有之光碟對拷機,先後多次未經前揭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將前揭音樂著作物、將視聽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直接以對拷(原版對燒)、或將程式集中燒錄在同一片之方式重製,並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七十元至一百元不等之代價售出,再透過不知情之郵差寄送前開盜版光碟片予訂購之人,再將販售所得款項匯入渠所申請帳號00000000號之郵政儲金帳戶牟利,以此方式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迄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查獲時止,其販賣前揭盜版著作物所得約三萬元。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為警在其前開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上網所使用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電腦鍵盤、滑鼠、數據機及光碟對拷機各一個、供燒錄前揭光碟片所使用之空白光碟片九十片及目錄三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片光碟十六片、盜版音樂光碟七十六片及盜版軟體光碟四片。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及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訴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化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委由乙○○訴請;美商微軟公司委由李世章律師訴請;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委由李世章律師、丙○○、丁○○、陳家展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訊、偵審中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陳家展、徐國琳、陳少琳等人指訴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被告所有供上網所用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電腦鍵盤、滑鼠、數據機及光碟對拷機各一個,盜版軟體光碟四片、盜版影片光碟十六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七十六片、預備供燒錄所用之空白光碟片九十片、目錄三冊扣案可稽,及被告所有電腦硬碟資料列印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查「求婚腦震盪」(MICKEY BLUEEYES )、「麥迪遜之橋」(The Bridge of Madison County)、「美國派」(AMERICAN PEI)、「絕對目標:豺狼目標」(The Messager:The Joan of ArcStory)、「盧貝松之聖女貞德」(THE MESSEN GER:THE JOAN OF ARK STORY)、「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落跑新娘」(RUNAWAY BRIDE)、「酷斯拉」(GODZILLA)分別係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WARNERENTERTAINMENT COMPANY, INC.)、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UNIVERSALCITY STUDIOS, INC.)、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PICTURESINDUSTRIES, INC.)、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 NEYENTERPRISES, INC.)、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 TURESCOOPERATION)、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RISTAR PICTURE, INC.)等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Microsoft Windows 2000」、「Word 2000」係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operation)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及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罪,公訴人僅認應成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尚有未洽,惟因起訴書已敘及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事實,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牟利動機、不法目的、盜拷光碟片之手段、就讀於大專院校之智識程度、因盜拷販售致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販賣前揭盜版著作物所得共約三萬元,及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而告訴代理人於本院亦均表示願給被告一次機會(參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訊問筆錄),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電腦鍵盤、滑鼠、數據機及光碟對拷機各一個、供燒錄前揭光碟片所使用之空白光碟片九十片及目錄三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片光碟十六片、盜版音樂光碟七十六片及盜版軟體光碟四片,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均依法宣告沒收。至被告犯罪所得雖共約三萬元,惟被告表示均已花掉,是既已滅失,自無從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時地為警扣得除如附表所示之著作物外之著作物為據認被告亦係犯有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惟按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此部份並未經任何被害人提出告訴,是此部分自屬未經合法提出告訴,揆諸首揭說明,原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以該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係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本院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盜版影片光碟
┌─────────┬───────────┬─────┬────────┐
│中文片名     │英文片名        │數量(片)│著作權人名稱    │
├─────────┼───────────┼─────┼────────┤
│麥迪遜之橋    │The Bridge of Madison │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
│         │County         │      │公司           │
├─────────┼───────────┼─────┼────────┤
│求婚腦震盪    │Mickey Blue Eyes     │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
│         │            │      │公司           │
├─────────┼───────────┼─────┼────────┤
│美國派      │American Pie     │ 二   │美商環球影片股份│
│         │           │     │限公司          │
├─────────┼───────────┼─────┼────────┤
│絕對目標:豺狼末日│The Jackal      │ 二   │美商環球影片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盧貝松之聖女貞德 │The Messenger:The Joan│ 三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
│                  │of Arc Story          │          │股份有限公司    │
├─────────┼───────────┼─────┼────────┤
│全民公敵     │Enemy of The State  │ 二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落跑新娘     │Runaway Bride      │  二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酷斯拉      │Godzilla       │ 一   │美商三星影片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盜版音樂光碟
┌──────────┬────────┬─────┬──────────┐
│音樂著作名稱    │歌曲名稱    │數量(片)│著作權人名稱        │
├──────────┼────────┼─────┼──────────┤
│張惠妹同名專輯   │我可以抱你嗎愛人│十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李心潔群擺搖搖等  │群擺搖搖    │三十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蕭亞軒首張同名專輯等│只愛陌生人   │九    │科藝化百代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許如芸真愛無敵等  │真愛無敵    │八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陳慧林心不設防等  │心不設防    │四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鄭中基戒情人等   │戒情人     │九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SBDW世界末日等 │世界末日    │四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伍佰白鴿等     │白鴿      │二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盜版軟體光碟
┌─────────┬───────┬──────────────────┐
│程式著作名稱   │ 數量(片)  │    著作權人名稱                    │
├─────────┼───────┼──────────────────┤
│Photo Impact 5.0  │   一       │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Window 2000       │     一    │  美商微軟公司                    │
├─────────┼───────┼──────────────────┤
│Word 2000         │     一       │   美商微軟公司                    │
├─────────┼───────┼──────────────────┤
│三國志V中文版  │   一    │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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