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四五號第一六六四四號、第一三九○○號、第一三八九九號、第一六五三八號、第一六五三七號、第一四四八六號、第一三八九七號、第一八四四四號、第一八○六四號、第一八○六三號、第一八二九六號、第一二九五九號、第一八四四三號、第一六五三六號、第一八二九四號、第一八二二七號、第一二五五○號、第一三九○○號、第一四九六一號、第一二五四九號、第一六五三五號、第一七一一四號、第一八○六二號、第一四八一○號、第一五一一三號、第一四六○○號、第一四六六七號、第一三七九二號、第一八二九五號、第一五○一六號、第一六五三九號、第一五七九四號、第一五一四六號、第一五七七二號、第一八○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間涉犯偽造文書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