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號 原 告 士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亨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敏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