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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一○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李冠林
被告
璟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蔡惠如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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