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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壽嵩蔡如琪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甲○○
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告
仰富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楊代華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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