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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興邦吳燁山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
乙○○○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adfor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 律師
被告
龍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二六號一樓
被告
兼 右 甲○○
法定代理人

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興 邦

                    法官 吳 燁 山

                    法官 傅 中 樂

                   書記官  林 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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