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原 告 德曜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陳心茹 原 告 甲○○○包工業 原 告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代理人吳榮裕 原 告 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楊達仁 原 告 丙○○○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劉其偉 原 告 基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馮家哲 被 告 子○○ 被 告 戊○○ 之一 被 告 乙○○ 被 告 庚○○ 十三號八 被 告 壬○ 被 告 丁○○ 九樓 被 告 己○○ 被 告 癸○○ 被 告 辛○○ 上列被告因90年度訴字第527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貪污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