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
- 原告
- 德曜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陳心茹
- 原告
- 甲○○○包工業
- 原告
-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代理人吳榮裕
- 原告
- 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楊達仁
- 原告
- 丙○○○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劉其偉
- 原告
- 基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馮家哲
- 被告
- 子○○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之一
- 被告
- 乙○○
- 被告
- 庚○○
- 被告
- 十三號八
- 被告
- 壬○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九樓
- 被告
- 己○○
- 被告
- 癸○○
- 被告
- 辛○○
上列被告因90年度訴字第527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貪污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