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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坤地陶亞琴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利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十號八樓之
法定代理人
張家琛
被告
甲○○

        乙○○○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陶 亞 琴

                        法 官 蔡 世 祺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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