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七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十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十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啟章律師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七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德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律師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訴均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影本所載。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