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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四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段景榕吳靜怡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米‧加納德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被告
新鮮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二段四十二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八九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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