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 原告
- 樂達利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一八一號地下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鄭中中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