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
樂達利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一八一號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鄭中中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容正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