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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三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廖紋妤劉方慈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三號

原告
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五段五號七樓之八
法定代理人
周進財
被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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