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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八七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八七號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丁○
自訴人
丁○興 男 四
自訴人
乙○○
兼右三人
戊○○
代理人
右五人共同 周宜郎
代 理 人
黃福卿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介生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丁○、丙○○、丁○興、乙○○、戊○○自訴被告甲○○利用身為祭祀公業周元榮、周元榮公榮文公、周元榮公、周榮文、三界公管理人,卻將上開公業名下財產即領取土地徵收款,購買坐落臺北市○○區○○段七小段一一0地號土地,面積為一八一六平方公尺,及建號一一0號,建物面積一三三二.二二平方公尺,惟被告竟將公款即收取公業之土地徵收費購買上開房屋及土地之產權後,並未將上開土地及房屋登記周元榮、周元榮公榮文公、周元榮公、周榮文、三界公祭祀公業之名義,卻私自辦理登記自己之名義,且又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向臺北市銀行辦理貸款新臺幣(下同)三千六百萬元抵押設定,被告上開犯行顯係侵吞上開公業之祖產,而觸犯刑法侵占及背信之犯罪事實,前經上開自訴人乙○○、丁○、丙○○、丁○興、戊○○及案外人周江生、周賜吉等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分案,並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七、一四六

八、一四六九、一四七0號處分不起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及上述之處分書一紙在卷可按,又上開案件因上開告訴人聲請再議,而未確定,此亦據自訴人戊○○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核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所載資料相符而屬實。則被告就同一案件,既於上述之案件經告訴,且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分案,並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如首揭之說明,本件之自訴人等自不得再行自訴,上開自訴人五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再行自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 官 余 學 淵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八七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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