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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自訴人
恩諦益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 男 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張 江 澤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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